在继承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官应查清遗产的范围、种类和存在形式,对认定为遗产的物品,原被告对物品的价值有争议的,应查清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该如何查清遗产的实有价值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如何查清遗产的实用价值

遗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了进一步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查清遗产的范围、种类和存在形式,对认定为遗产的物品,原被告对物品的价值有争议的,应查清遗产的实际价值。此外,还要查明遗产是否分割及具体分割要求,如是按份分割还是按价值分割,因为遗产的分割与否及分割的方式决定着判决具体方式,这些都是作出具体确凿判决的基础。

遗产中,一般房产系价值较大的财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都集中在房产的处理上,所以房产的处理是近几年来我院所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的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处理与离婚案件处理的方式比较接近,关于遗产的房产处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的内容为“双方对夫妻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它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1]《继承法》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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