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是指房屋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目前我国合同法仅对房屋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关于房屋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规定。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专属性,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承租人来行使;

二、客体的特定性,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客体是租赁物——房屋;

三、权利内容的受限性,即承租人应在同等条件下方可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权利的对抗性,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仅可以对抗出卖人,而且也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二、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此处的“出卖”即指移转房屋的所有权;

三、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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