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这两年大家比较关系的话题,特别是这两年315晚会的一些曝光,由此观之,经营者的义务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那么哪些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下文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欢迎阅读!

哪些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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