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同时提起诉讼也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原告的资格是适格的。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现任股东吗?下文为大家先详细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否是现任股东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现任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新《公司法》第151条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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