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如何取得?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东资格取得的相关方式,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与此相关的信息,欢迎您咨询我们华律的律师。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2]《公司法》第三条

[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4]《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5]《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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