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是判定案件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的关键,那么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什么时候做鉴定

网友咨询:

我母亲被邻居王某打伤,我们报案后,王某逃逸。在做伤情鉴定的时候,经鉴定人员仔细检查和问询,鉴定人员决定再等两个月进行鉴定,理由是可以判定是重伤,到时鉴定更有法律效力,请问这样可以吗?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所以,要根据你母亲的具体情况来做鉴定。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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