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不被法律允许的,那么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呢?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我国《公司法》对虚假出资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9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2]《公司法》第三十条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4]《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5]《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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