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在当前的合伙人出资类型中,实物或财产权利出资,都可以实际交付或转让给合伙企业,其具体价值也可以进行评估,但是,劳务出资是出资人的具体行为,不可能脱离出资人而实际交付给合伙企业。那么,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吗?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伙人是否能用劳务作为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2]《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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