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纠纷纲领范本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董事会会议

1、召集、主持主体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通知主体

通常情况下,召集主体即为通知主体

3、通知内容

公司法未有明确规定

4、通知时间

有限公司未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监事

5、出席人数

有限公司未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过半数董事出席

6、表决方式

表决权一人一票,有限公司表决程序未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7、常见瑕疵类型:

召集程序瑕疵

无召集权人召开会议

召集权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

未在法定期间内发出召集通知及公告

通知开会对象有遗漏

表决瑕疵

出席不合格

表决不合格

授权不明

代理人不适格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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