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实质上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前提,没有实用就谈不上价值。那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与实用性怎么理解呢?现实中是如何保护与维权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谈一谈。

根据《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在理解该法条的时候小编认为应当区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如果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角度来看,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或竞争优势可视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果从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要求必须严格而谨慎,商业秘密只具有现实的应用可能性才能符合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例如,有些技术信息虽然存在潜在的经济或竞争优势,但因为仍存在技术上的限制,根本没有投产,或者投产后无法投入市场使用,那该项技术信息就不能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保护的对象,可以民事法律予以保护。而在社会中,任何公司都会注重对自己的商业技术与秘密的保护,所以就有保密协议等等。

总而言之,商业秘密是每个公司与企业都会有的,就好比祖传配方一样,这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我们作为劳动者就算知晓了,也不能随意透露,更不能非法传播,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还有问题,可来我们华律网了解更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