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是指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在民间借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那么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借贷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如何保证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风险。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通常,在审查贷款合同时主要重视如下内容:

借款人不具有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合同一方虽然提供资格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对于营业执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网站可查询,对于身份证的真实性也是可以通过上网付费查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网。

3、虽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根本无偿还能力。

相关法条

[1]《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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