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国家几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互指导意见》之后,各路专家纷纷出马进行解读的。有进行法律分析的,有的进行市场前景的预测的。那么这个意见究竟对股权众筹是如何定位?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浏览。

股权众筹将以小微企业为市场主体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定义了股权众筹的性质,并且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不得误导或诈骗投资者。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相关法条

[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3]《证券法》第十条

[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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