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权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商标行政复议,主要法律依据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相关规定。那么那些情形可以申请,那些情形不能申请呢?对于这一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如下知识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商标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商标事项主要是:

其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

其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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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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