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债务纠纷时,我们会变得很头疼,要不回来对自己也是一大笔的经济损失,可是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去承担自己的债务时,该怎么处理?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案例:

2002年某贸易公司自某电器公司购买一批电器,货款共计1200万元。但贸易公司直到2003年末仍未如约支付货款。电器公司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贸易公司支付电器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500万元。判决后,电器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确定:贸易公司根本无还款能力。

2004年电器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贸易公司存在两个异地胜诉债权。一个是某运输公司被判决承担债务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是某乡镇贸易公司被判承担500万元人民币。于是电器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代位申请执行贸易公司两个胜诉债权的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代位执行申请并依据生效的法定判决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两处债务人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在法院的督办下两家公司最终向电器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1500万元。正是由于电器公司掌握了信息源,及时行使了代位权,才使这一看来执行无望的死案获得生机,取得了满意的执行结果。

律师分析:

像本案中这种情况,最终判决胜诉了,被执行人却没有执行能力,是非常常见的,有很大一部分债权人便自认为倒霉从心理上放弃了自己应得利益的追求,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类似的案件中债权人都无能为力了,像本案中行使代位权便是方式之一。下面我单就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权作一下阐释说明。

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以实现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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