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共有两大类。

第一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虽然不具有上述情形,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符合上述两大类情况,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常见工伤的情况有:在正常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受伤的,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因工外出遭受伤害的等等。

以某制衣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工伤一案为例进行说明。刘某系该公司员工,岗位是业务员,其工作便是到各地市市场推销公司产品,某日在市场去市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为全部责任,向该公司主张时,该公司以其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为由,拒绝赔偿。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刘某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一大类第(五)项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后该通过仲裁,该公司最终承担赔偿款8万余元。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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