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对医师还是患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中,对鉴定专家库的建立、鉴定的提起、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鉴定方法等均有较具体的规定。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鉴定原则,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来告诉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

主要有医疗水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

一、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1.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

医院等级差别决定了医疗水平的不同,因此,对常见和少见疾病的诊断处理所造成的结果,应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此外,需要兼顾专科技术水平,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

2.医疗当时水平原则

是指在鉴定某一医疗纠纷事件时,应以医疗活动发生时的医学水平(通常惯例)为基准。不能用发展了的医学理论和技术对原有技术水平进行鉴定。在鉴定时,要考虑“过去时”和“现在时”,不能将过去在医疗技术或条件有局限的前提下发生的事,用现在已经进步的技术或理论作为基准进行鉴定。这里强调的是事件发生时的医学水平。

3.医疗地域性原则

指一位医师应当具有与其邻近的、或处于相同地域的同一级医师在处理相同疾病时应当具有的通常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地理范围的差异可作为辅助性标准。这条原则要求高水平专家在判断基本问题时应考虑地域性问题。

二、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因门诊量大,诊疗时间短暂而造成误诊误治,不能作为紧急性因素看待,否则将成为医师不负责任的借口,也不利于医疗制度的改革。另外,目前一些基层医院,因经济利益驱使,将一些本不该由其施行的治疗措施,进行试验性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不能免责。因为此时医务人员未履行转医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华律网小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六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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