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出现后,受害者首先想到的是请求赔偿。其实,医疗事故的鉴定才是前置程序。而医疗事故的鉴定也是有回避制度的,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
技术鉴定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所采取的一项制度。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鉴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以上知识就是华律网小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