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双方都会进行协调,在协调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会进行医疗鉴定,相关部门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书,那么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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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一条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五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