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那么,连带责任属于何种性质的责任呢?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连带责任属于何种性质的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连带责任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使被侵权人不必因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赔付能力,而妨碍得到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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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2]《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草案建议稿)》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