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中有许多概念从表面上很难进行区分,但是其法律性质却大相径庭,最为常见的便是“定金”与“订金”。“预付款”与“定金”也是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异
定金与预付款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差异:
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
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3.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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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