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时用人单位往往觉得该女职工不能带给单位更多的利益,所以有的单位会给怀孕女职工安排不适宜的工作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那么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今天,华律网的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哪些工作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得给怀孕的女职工安排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种类,如果单位安排了这样的工作,女职工可以拒绝。在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者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的,欢迎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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