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病历资料记录了医院对患者疾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的全过程。一份好的病历,不仅能够反映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也能够为医院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原始的材料。更重要的是,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起到原始的证据作用。一般学界将病历资料划分为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客观性病历资料。患者可以获得客观性病历资料,而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不能复印,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司法部门进行封存。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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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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