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此税。下面,华律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是:(1)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2)抑制房地产投机和炒卖活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由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增值多的多征,对增值少的少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的炒卖投机行为。(3)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第三产业是我国今后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在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是高附加值产业,这无疑成为开发新税源的重点。我国台湾省的土地增值税占整个工商税收的15%左右,美国房地产价值在6000亿美元以上,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有形资产是房地产。目前,我国深圳的土地收入也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以上。因此,开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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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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