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您列出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欢迎阅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证券法》一百八十四条与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义务和被监督人员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公开办事制度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3、移交刑事犯罪分子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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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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