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持对方的个人和财产的一定状态,以防止。制止或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于行政对手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
3.不同的动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可以是危害社会、危害社会的事件,甚至是某种状态。
4.不同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不同的结果。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结束;情况调查明确后,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解除。恢复原状,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