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该罪与盗窃、欺诈罪不同的显著特征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产。客观上,本罪的客观要素是行为人通过威胁、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以即将实施的积极侵权行为恐吓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例如,以杀戮、伤害、揭露隐私、破坏财产等方式进行恐吓。可以看出,这种犯罪只能以一种方式实施,而不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产、面对困难的人的帮助请求、不给钱就不给予帮助等,不能认定为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威胁要伤害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
第三,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你可以在受害者面前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电话和信件表达;行为人可以亲自发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传达;可以明示或暗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种,有的可以当场实现,比如杀害、伤害,有的不可能当场实现,以后必须实现,比如揭露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要实施危害行为,并不意味着威胁发生时不会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比如威胁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威胁发生时相对轻微的殴打;或者威胁要实施杀害,但威胁发生时实施伤害行为。这种现场轻伤害行为,同时威胁未来重伤害行为的实施,可能会影响犯罪人的实际犯罪名称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通过威胁或威胁勒索财产、勒索与他人交付财产的三种不同情况:
首先,行为人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产,否则其威胁的内容将在未来实现。
第二,行为人当场威胁受害人,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产。
第三,行为人将来会威胁被害人的侵权行为,并要求当场交付财产。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行为人绝对不可能当场威胁他人的财产,这也是该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也必须是大量或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不构成本罪的主观目的。或者不构成本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