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的要素。非法收集。血液供应。生产。血液制品犯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主要对象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对象是公共卫生。这种犯罪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是指从单一血浆站收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具体是指采集人类血液供应商,用适当的方法单独分离不同成分的各种制剂,可根据不同的需要输送给患者或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类血液丙蛋白、人类胎盘血蛋白、人类胎盘血液丙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收集。供血或生产。供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2.行为人应当非法收集。供血或生产。供血产品的行为客观上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简言之,行为人非法收集、供血或生产。供血产品的行为只能构成本罪,只有刑法因果关系与他人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有足够的侵害。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非法收集。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制品供应的行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血液站设立。单一采集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没有采集、血液供应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组成,不能由单位组成,因此没有采集。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主观要素。主观上,犯罪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定,或者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收集、血液供应或生产。血液产品的供应仍然决定这样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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