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间谍专用设备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设备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秘密侦察和联系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和安全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但使用不当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专门管理的窃听、窃听、窃听等专用间谍设备,用于秘密侦听、拍摄文字、行动工具、空发式收发机、密码簿、密写工具、电子监控、截取设备等。
。包括:(1)隐蔽窃听、窃照设备(2)突发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簿、密写工具;(3)电子监控和截取情报设备;(4)其他特殊间谍设备。
(2)客观要素的客观要素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照片等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但擅自超出计划生产和范围的销售。特殊间谍设备是国家安全部门调查和安全工作的特殊工具。其生产和销售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特殊间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是法律上禁止的。因此,除非现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规定和批准,否则原则上属于非法生产和销售。在实践中,涉嫌非法生产和销售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由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视为非法生产和销售。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素犯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有盈利的目的,不必太苛刻,只要行为人故意非法生产,销售特殊的间谍设备,一般可以认为构成犯罪。该犯罪侵犯了中国严格限制和监督间谍设备的秩序,导致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中。该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本犯罪的行为生产、改装、各种具有监督、偷窃、记录等功能的秘密设备。该犯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