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死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支、枪支、弹药、战车、飞机、船舶、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信、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军队的战斗力。因此,为了确保武器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和使用制度,适用于各种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
正是这种制度侵犯了这种犯罪。客观要素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命令和废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违反命令是指下属违反上级领导的作战命令和指示。废弃武器装备并不意味着武器装备的一般丢失,而是指有义务履行武器装备的保管义务,有能力承担武器装备的保管能力,拒绝履行保管义务,侵犯国家对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废弃的武器装备既可以作为犯罪,也可以作为犯罪,即行为人可以无视武器装备的保管义务。
遗弃是指故意放弃的行为。被遗弃的地方法律没有限制,一般在战场、军事行动区和野外训练场。被遗弃的对象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武器装备,可以供军队使用,包括暂时损坏但可以修复的武器装备。在战场上,行为人丢弃了战争损坏无法及时修复的武器装备,不属于被遗弃的武器装备。被盗、被抢的武器装备被遗弃的,应当作为被盗、被抢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战场或战斗中,根据作战需要或上级命令丢弃部分武器装备,减轻不必要的负担,方便部队机动作战,轻行进,不属于被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不能按本罪处罚。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其他具有军事地位的现役军官。
本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放弃军事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军事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军事战斗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但希望或让这种有害的结果发生。根据作战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达到轻装或迷惑敌人的战术目的,或因战争紧急,没有时间妥善处理武器装备,必须丢弃,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更大的危害结果,船员放弃生存、飞行员放弃跳伞等行为,不能认为行为人有放弃武器装备的主观意图。本罪涉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类似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在履行武器装备保管任务时,有能力承担保管任务但不履行武器装备的,故意违反上级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