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不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责任重大。徇私舞弊,不合格商品进出口,或者合格商品不能进出口,将损害中国的经济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中国的国际声誉。

2.本罪的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商业检验部门。商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知道商业检验制度和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是为了个人利益。徇私舞弊、不遵守法律、不遵守规章制度、滥用职权、违反事实、作出黑白颠倒的商业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商品检验证书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不合格商品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商品的检验结果、更换检验标的物的检验证书、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伪造检验结果,就侵犯国家进出口。

3.本罪的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业检验部门。商业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的国家商业检验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的商业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业检验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4.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虽然是故意但不徇私舞弊,但滥用职权伪造。出具虚假商业检查结果的,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至于它的动机,有的是帮助亲戚朋友,有的是发泄愤怒和报复,有的是取悦上级,有的是为了女性等等。动机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徇私舞弊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进行商业检查,以获得非法利益。有关事项的处理是基于实际违法事实的后果。如果相关情况不清楚,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定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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