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素。本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听等特殊间谍设备。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超出计划生产和范围的销售。特殊间谍设备是国家安全部门调查和保卫的特殊工具。其生产和销售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特殊间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是法律禁止的。因此,除非现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规定和批准,否则原则上属于非法生产和销售。

在实践中,涉嫌非法生产和销售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由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生产和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和销售特殊间谍设备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情况,因为特殊间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是非法的,即国家一般禁止的。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间谍设备生产,销售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指定、特许行为一般不公布,因此,行为人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表明其行为是非法的;同样,即使指定、批准,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的设计、盗窃设备,如设计、盗窃设备;

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或者将普通民用设备转化为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就构成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的非法生产。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特殊间谍设备,即使其产品质量和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特殊间谍设备,也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经营特殊间谍设备或者向未经法定使用许可程序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为了销售而走私,购买特殊间谍设备的,以非法销售理论为准。但是,如果走私特殊间谍设备符合走私犯罪标准(逃税必须在5万元以上),则应将其作为涉及犯罪的处罚与两种犯罪进行比较,并从一个重处罚。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上只能被认为不是故意构成本犯罪的。一般来说,销售不构成本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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