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被绑架、绑架妇女、儿童负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绑架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救援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报告,而不是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被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责任,并接受救援要求或者报告。这是履行救援义务的前提。必须有不救援的行为,即行为人在收到救援要求或报告后不履行救援责任。所谓的不救援,是指在收到救援要求或报告后,不采取任何救援措施,或者诱导、拖延救援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不制定救援计划、计划、不安排救援行动等。必须是因为没有救援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没有救援行为,但没有救援行为,但不会造成其他犯罪,如果不负责救援部门报告情况;不制定救援计划;不安排救援行动等。
《刑法》第416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