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的丢失和损坏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和惩罚严重妨碍国有档案的犯罪,是非常必要的。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所有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直接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所谓国家所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所有的个人档案不是犯罪的对象。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抢劫、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劫,是指在国有档案保管人、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当面抢劫或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务员或持有人没有准备好,但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时被迫抢劫的情况。所谓的盗窃,是指采取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现的方法,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它可以当面盗窃,也可以在档案保管人、用户不在场时潜入档案存储场所盗窃等。这种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这种犯罪。即只实施抢劫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劫档案罪;只实施盗窃档案的,构成盗窃档案罪。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抢劫或盗窃是国家档案,就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盗窃国有档案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管理制度,只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执法人员需要从案件的各个要素确定,只有条件才能依法判决,因此,案件处理是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