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费者在酒店滑倒摔伤,如果酒店没有履行安全义务,酒店需要赔偿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因第三人摔倒,酒店未履行安全义务,酒店只需承担补充责任。如果酒店履行了安全义务,酒店根本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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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