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必须出庭的被告,是指有赡养、抚养、赡养义务、不出庭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关系,双方有法律义务,

离婚案件的被告属于必须出庭的被告吗?

法律将“有赡养、抚养、赡养义务、不出庭的被告”列为必须出庭的被告,是基于具体考虑。“不出庭就找不到案件”作为必须出庭的条件,我们很容易理解;“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出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养、扶养这三项义务都是人身性质紧密的义务,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些不履行义务的人出庭时,法院可以在法庭上对这些人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违法性,缓解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从而降低未来判决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虽然离婚案件双方都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必须包括解除扶养案件的情况)。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必须出庭。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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