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