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押是一项临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封存,当场封存,不得转让、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措施。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形式,以最高价格当场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出售是指强制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收入价格偿还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移交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出售。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应当在出售前征求价格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出售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收入、拍卖、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得,应当及时交付执行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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