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允许离婚。这包括两个含义:第一,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第二,如果关系没有破裂,夫妻仍有和解的可能,虽然调解无效,但仍不允许离婚。以下情况应属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提出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教育后仍无悔改,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真的不可能和解。
3.实施家庭暴力。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6.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7.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9.婚姻登记后,双方未同居,不可能和好。
10.安排.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关系。
11.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2.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关系。
13.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发现无下落。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
15.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变,对方不理解。
16.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