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前(2)、第(3)文件、证明材料、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事实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都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当然,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双方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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