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不愿意或者不能出庭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被告不愿意面对原告,或者不敢面对原告,或者其他地方出庭不方便,那么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掌握一定的技能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撤销;被告经传票传唤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得出庭,但必须委托代理人,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由于婚姻是生活事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非常重视,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出具书面意见,但这还不够完美,法官也确认书面意见是被告,所以被告应当在法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者公证书面意见,由律师提交法院,使被告不能再出庭。被告不出庭、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处理,缺席判决,对被告极为不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