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或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