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理由,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原告应当提供什么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实际消亡的证据。如果夫妻分居或分居两年,一方外出多年,没有消息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养、赡养、虐待、遗弃等义务。

2.夫妻关系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和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等投资收入,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地点和方式。

3.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和牺牲。

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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