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
(是指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行为。)(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应构成轻伤,如构成轻伤,涉及故意伤害罪)(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家庭暴力的可持续性和频繁性,则构成虐待)离婚要求赔偿需要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发现他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他的精神肯定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然而,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只有明确规定“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实施”、“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这里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一个特定的定义,而不是与他人的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继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当然,同居包括性关系,但性关系不等于同居。即使与固定的婚外异性发生多次性关系,只要他们不继续稳定地生活,他们仍然不能确定发生性关系的次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