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和受理法院。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或者户籍地起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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