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割遗产,则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列出第三方,因为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目标范围。离婚诉讼开始的,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应当在离婚诉讼结束前另行提起继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基于继承诉讼的审判结果,法院将裁定暂停离婚诉讼。
当然,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整个案件的诉讼,它也将首先判决财产分割以外的离婚诉讼请求,这也更合适。尚未实际继承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分割。此时,财产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财产的两次分割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