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必须向被告住所提起诉讼,即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一年的法院。
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在其他地方居住一年以上(在其他地方住院除外),或者在某个地方居住一年以上,该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他们提起离婚诉讼,他们必须向公民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在其他地方居住一年以上(在其他地方住院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不在任何地方居住一年以上。如果他们提起离婚诉讼,他们必须向他们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结算并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户籍迁出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公民被取消城市户口并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取消城市户口的,应当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被告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