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就会裁定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被迫。
(3)撤诉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判决前提出。
一旦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诉讼,它将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将结束。原告撤销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会在6个月内再次受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