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否则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过错方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判决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外,如果被告在第一次审判中没有提出,并在第二次审判中提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单独起诉。当事人同意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