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6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24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确定后,提交市国土部门。在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时,对宅基地在征地范围内,承包地被部分征收或未被征收,但因耕作不便等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该户家庭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从市公安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的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中产生,并由市公安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增减、安置情况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青苗补偿费按附表确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区政府调整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