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
(1)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
(6)不讲真名.地址,身份不明。
(7)有流浪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2.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外,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决定拘留有下列两种情形的嫌疑人:
(1)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